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FAQ

Q
請教依指定用途金錢信託取得之不動產該不動產之登記原因為信託或買賣?

「按已辦竣信託登記之不動產,受託人於信託期間,依信託本旨,出賣信託財產,非屬信託法第六十二條所規定之信託關係消滅情事,其登記原因用語為『買賣』;...」,本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台內中地字第九0一七三七0號函釋有案,台端書詢依指定用途金錢信託取得之不動產,該不動產之登記原因請依上開函釋,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理登記。

最後異動時間:2021-01-19 上午 09:24:4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