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物標示變更登記
己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分割、合併、地目變更、門牌變更或滅失等,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勘測及標示變更登記。
申請人:權利人或代位申請人
應繳附文件及注意事項:
- 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 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或建物勘測成果或地目變更核定結果通知書
- 身分證明文件
- 印鑑證明─設有抵押權之土地合併時,須檢附抵押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如合併前後權利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以上者,須檢附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
- 協議書─合併二宗以上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時須附;設有扺押權之土地合併時,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協議抵押權之範圍。
- 權利書狀
- 委託書
處理期限:一個工作天
備註:法令如有新增、修正,依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