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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土地建物標示變更登記

己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分割、合併、地目變更、門牌變更或滅失等,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勘測及標示變更登記。

申請人:權利人或代位申請人

應繳附文件及注意事項:

  1. 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2. 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或建物勘測成果或地目變更核定結果通知書
  3. 身分證明文件
  4. 印鑑證明─設有抵押權之土地合併時,須檢附抵押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如合併前後權利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以上者,須檢附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
  5. 協議書─合併二宗以上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時須附;設有扺押權之土地合併時,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協議抵押權之範圍。
  6. 權利書狀
  7. 委託書

處理期限:一個工作天

備註:法令如有新增、修正,依新規定辦理

最後異動時間:2021-01-21 下午 01: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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