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地籍分類 | 法條依據 | 清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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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 第三條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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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或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 | 第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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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之土地,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 | 第三條 第四款 |
經登記機關發現或土地權利人申請,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證確屬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 |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者 | 第三條 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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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 第三條 第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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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 | 第三條 第七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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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 | 第三條 第八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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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者 | 第三條 第九款 |
清查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姓名、登記之權利範圍及其持分額,並就有無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分別造冊,屬無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歸類於第三條第九款。 |
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 | 第三條 第十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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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且非屬本條例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及登記名義人為祭祀公業或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者之情形。 | 第三條 第十一款 |
清查第六條第二項之土地,排除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十款之土地後,所餘之土地,歸類第三條第十一款。 |
註:戶籍資料如能以電腦處理完成查詢者,免向戶政機關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