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端所詢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屆滿期限疑義乙節,按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土地稅法第33條)第二項規定略謂:「…自本條例中華民國91年1月17日修正施行之日起3年內,減徵百分之五十。」,上述條項所定「91年1月17日」係立法院完成三讀之日期,而該條項有關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規定之施行,係於91年1月30日經總統公布,依法應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第3日生效,也就是自中華民國91年2月1日起開始生效施行,是以,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屆滿期限係為9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