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時(含1.清查地籍後之公告。2.受理神明會申報案件經審查無誤後之公告。3.受理塗銷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案件經審查無誤後之公告。)土地或建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針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以書面向辦理公告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