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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更正編定事宜 作者:陳先生
  • 一、問題一,位於褒忠鄉的農地,約民國66~67年間即蓋好的建物(一直都有居住中),請問是否得於114年5月前申請更正編定為建地?
    二、承上題若得申請,問題二,該筆建地目前為兄弟二人共同持分,請問非都巿土地更正編定申請書,申請人是由誰填寫提出為妥,是二人並列或是一人申請另一人寫在代理人欄位?
    三、以上問題,敬請協助釋疑,以利申辦,謝謝。
  • 日期:2024/8/12 下午 03:37:54
  • 本單位回覆
  • 陳先生您好:
    更正編定係指在編定公告前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相關規定,且其坐落土地不是建築用地,符合一定條件下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雲林縣非都市土地於民國73年11月20日公告確定,但經內政部指定實施「建築法」而於62年12月24日訂定「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實施管理之一至十二等則「田」地目的土地,其合法建物認定時間為62年12月24日以前建築;另房屋用途必須是住家使用,若是農舍、禽舍都不符合更正編定要件;而放領的土地在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興建的房舍,也因具供農業經營使用的農舍或農業設施性質,不宜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合先敘明。
    另問題二若共有人有二位,更正編定申請書之申請人請填寫二位,若其中一人為代理人,可填寫申請人兼代理人。
    由於您未留下房屋座落之地段地號本所歉難立即幫您查詢該地的情形,以下先提供雲林縣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作業流程圖及空白申請書提供您參閱(另寄電子信箱),若您方便可留下電話,本所承辦同仁可主動聯繫您或您可撥打05-6322070分機25褒忠鄉承辦沈先生,本所很樂意為您查詢及服務,謝謝

  • 日期:2024/8/13 上午 11: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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