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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外國人因繼承取得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列各款土地規定

下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棫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

 

 

 

 

 

 

 

最後異動時間:2024-05-07 上午 11: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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