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通報本市八德區大智段420地號 土地、同段2772建號建物及豐田段1329地號土地調解移轉 案似涉遭偽冒辦理登記一案
2024-04-17
地籍異動即時通申辦中
申辦地籍異動即時通宣導
一、案情說明:
(一)申請人(湯名澤)於112年5月23日檢附臺北市中正區調解
委員會111年民調字第0366號調解書至本市桃園地政事務
所(下稱桃園地所),以權利人身分單方跨所申辦劉秋妹
(下稱劉君)所有八德區大智段420地號土地、同段2772建
號建物及豐田段1329地號土地調解移轉登記,並連件就
前開大智段420地號土地、同段2772建號建物設定新臺幣
300萬元普通抵押權予魏治如等2人及預告登記
予廖文彬;經桃園地所112年5月30日登記完畢並通知未
會同人劉君。
(二)嗣湯名澤及抵押權人於112年6月8日申辦前開300萬普通
抵押權塗銷登記(已塗銷登記完畢),及另申請塗銷預告
登記及設定2,500萬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2連件(112年桃
德登跨字第15130號、15140號案)。
(三)劉君因收到桃園地所前揭調解移轉案辦畢通知公文,於
112年6月9日向桃園地所表示未曾以本人名義或委託他人
代理向公所申請調解並主張其係遭人冒用名義等情,復
提供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偵查隊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以書面向桃園地所提出異議。
(四)桃園地所遂暫緩辦理該塗銷預告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2
連件,並內部聯繫通報本局與本市各地所留意,同時通
知土地管轄所本市八德地政事務所進行特殊地建號管
制。另劉君又於112年6月12日提供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出之民事
假處分聲請狀等文件作為參證。
(五)本案事關民眾財產權益及疑涉有偽冒不法情事,爰桃園
地所於112年6月14日發文函詢臺北市中正區公所進行確
認,並於同日就塗銷預告登記、設定案(112年桃德登跨
字第15130號、15140號案)開立補正單請申請人先予釐清
私權爭執後始得辦理後續事宜;嗣經公所於112年6月20
日函復:「調解書是否有效仍須俟法院進入實質審理加
22 以認定 ,卷證資料及印信真偽亦須待地檢署釐清,為避
免判決確定前相關物權登記程序已辦理完畢,使當事人
權益受損而難以救濟,建請貴所斟酌上開情事以保護當
事人財產權益。」,另本案標的管轄所嗣於同年6月27日
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囑辦理假處分查封登
記並通知桃園地所相關情形,因申請人未能於接到通知
書15日內完成補正,是以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於112年7
月7日予以駁回,原案相關文件正本並經申請人申請發
還。
二、採取之因應措施:
(一)本案既經異議人劉君主張112年桃德登跨字第012830號調
解移轉案為冒名移轉,桃園地所即依「加強防範偽造土
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填具緊急通報單
以電子郵件方式通報本局及本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本
局立即將該冒名情事以電子郵件轉通報鈞部及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注意防範。
(二)為維護民眾權益,爾後將持續加強對民眾推廣地籍異動
即時通服務,並強化地政與公所、法院機關合作聯繫,
提醒承辦同仁如遇調解移轉情事時應主動多加慎重確
認,於案件辦畢通知時須確實即時通知未會同人,倘遇
有民眾陳情反應時亦須慎重協助,避免有心人士透過其
他機關偽冒本人身分取得證明文件申辦登記,影響民眾
財產權益。
三、爾來發生不法人士偽冒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委任代理人透
過向法院或公所申請調解,持調解筆錄(調解書)申請移
轉登記案,於辦畢通知時,真正所有權人始發現有遭偽冒
情事,究其原因係因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過程相關文書係
寄送當事人住居所,致其未能及時發現,是建請鈞部協助
聯繫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主管機關,受理不
動產移轉調解案,相關文書增加送達當事人戶籍地,及倘
係委任他人申請調解者,應加強確認當事人意見後再行受
理,以防使他人有機可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