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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因應需用機關刪除使用印鑑證明一案,內政部地政司109年3月2日開辦土地登記「線上聲明」簡政便民措施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9年3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90241585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其附件)
二、查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15款規定:「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十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得免由當事人親自到場。」為便利民眾申辦土地登記,內政部地政司業於109年2月11日以台內地字第1090260579號令,新增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作為當事人免親自到場之替代措施(詳如附件)。爰自109年3月2日起民眾可多加利用「線上聲明」措施申辦土地登記,即可不必再臨櫃申請印鑑證明。
三、按「線上聲明」措施係由當事人應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網路身分驗證,於內政部指定網站(https://dc.land.moi.gov.tw)登錄不動產標的、辦理事項、取得權利人及委託之代理人姓名、聲明期限等相關聲明登記資訊,以表示登記義務人處分真意,再藉由專業代理人核對當事人身分,產生確認當事人身分及真意效果,經結合登記義務人之網路聲明及代理人之實體送件,地政機關受理後,可據以確認當事人真意,俾兼顧便民與權益保障。為推動智慧政府政策,請配合加強宣導民眾多加利用「線上聲明」措施申辦土地登記,免再往返奔波戶政事務所申辦印鑑證明,俾節省民眾時間與金錢。

  • 檔案說明
  • 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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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4-05-07 上午 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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