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因為居住及投資需求逐漸增加,而辦理不動產交易案件日趨頻繁,為提供健全不動產交易資訊環境,本專區整合外籍及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取得或移轉不動產土地權利相關作業流程、法規及有關網站,以供申請民眾查詢。 一、 外國人民、法人
外國人民、法人如欲取得不動產物權,需與我國有平等互惠。如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目的,申請取得土地法第19條規定各款用途不動產物權,可直接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經地政事務所審核無誤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即可辦理登記。如申請取得土地權利係屬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者,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二、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土地權利申請作業流程,依照內政部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規定,應填寫申請書表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經該機關審核後報請內政部許可。經內政部許可後,須於1年內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