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雲林縣政府 修正「雲林縣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
2020-07-23
雲林縣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二條、 第 六 條 修正草案 總說明
雲林縣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 規費收費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 於 一百零三年八月七日 訂定 迄今修 正 一次, 為 符公平正義 ,並審酌 本標準 以鄰近土地而非以申請人現使用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基準計收使用費 之規定有欠妥適,有為修正檢討之必要 ,爰修正本標準第六條規定並 就 第二條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公地使用費之簡稱修正為使用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