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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增加土地登記義務人於申請土地登記時,得併同申請地籍 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
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作業原則)
第2點第1項第3款規定,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可併同土地
登記案件申請本服務,查其增訂理由,係因登記機關得自
登記書表上簽名或蓋章推定確認權利人申辦登記之意思表
示,倘本服務申請書採用相同之簽章,即足以佐證申請本
服務之真意,尚無需該權利人臨櫃申辦或線上申請。基於
相同理由,土地登記案件如涉及權利人及義務人者,該案
之義務人(即登記名義人)應得一同適用,以便利民眾申
請並有效提升本服務廣度,並應依本作業原則第4點第
7項第2款規定,於土地登記案件登記完畢後3個工作天內完
成建檔。
最後異動時間:2024-04-10 下午 0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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